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調字,98年度,281號
CLEV,98,壢小調,281,200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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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渣打商業銀行新屋分行」之正確名稱、分行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銀行代號使用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檢附銀行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餘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 ,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得裁定駁回之;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係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聲請人逕行起訴,未釋 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其起訴應視為調解 之聲請),本件聲請人起訴狀上所載相對人之名稱、姓名或 居住所未明,另「渣打商業銀行新屋分行」法定代理人未經 合法代理,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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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