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44號
TPDV,106,司促,8644,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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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振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依 瑪(KELENG EMMA KIMMAYONG)
      AMMAYNA JACQUELINE GUINA OB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捌元,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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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