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8年度,1006號
SJEV,98,重簡,1006,200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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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中埔鄉下庄仔133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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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