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0,66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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