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89號
KSBA,98,訴,289,2009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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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檢舉人代號9593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甲○○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3月2
日臺財訴字第097010118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因中央 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 害者,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惟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 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通知,既不因該項通 知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此觀訴願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間,以未具日期檢舉書檢舉加盟業 主東方韻味食品餐飲、阿二冰茶有限公司茶香世家、紅太 陽茶飲專賣店三皇三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心福全 冷飲店、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嚮茶有限公司普洱世家 等9家營業人,收取加盟店之加盟費用及出售商品予加盟店 ,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 得稅法及印花稅法相關規定,涉嫌逃漏營業稅而予舉發。嗣 經被告分別以95年11月6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950033450C號 函及同年月8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950033814號函轉所屬臺 南市分局辦理。被告所屬臺南市分局即於95年11月24日以南 區國稅南市三字第0950016678號函請原告於文到10日內,提 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檢送該 分局辦理,逾期未提供即行結案,嗣後如再提示具體事證, 將另案辦理。因原告逾期未提供,被告所屬臺南市分局乃於 96年4月25日以南區國稅南市三字第0960025510號函知原告 ,因其逾期未提示相關資料供核,該案業已結案,如有其他 具體事證,請另案提供憑辦。嗣原告分別於97年1月5日及6



日以電子郵件6封(信件編號:MOZ00000000000、MOZ000000 00000、MOZ00000000000、MOZ00000000000、MOZ0000000000 0及MOZ00000000000),向被告所屬臺南市分局查詢其所檢 舉之阿二冰茶有限公司紅太陽茶飲專賣店、三皇三家國際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嚮茶有限公司普洱世家等6家營業人遭裁處之罰鍰金額為何,並請求依 法給付罰鍰獎勵金。被告所屬臺南市分局乃於97年1月15日 以電子郵件回覆原告,內容略以:「‧‧‧台端檢舉本轄加 盟業主涉嫌逃漏稅,因未就檢舉事項續提具體事證以供查核 ,又一再陳情、詢問查處結果,按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 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173條規定,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 ,仍一再檢舉者,或無具體之檢舉內容者,得不予處理。本 案按前揭規定,不予處理。‧‧‧。」等語。原告不服,以 被告就其申請核發獎金乙事,經2個月應作為而無作為等由 ,檢具前開電子郵件資料,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三、經查,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之原處分,為被告97年1月15 日電子郵件。而被告該電子郵件略載:「‧‧‧台端檢舉本 轄加盟業主涉嫌逃漏稅,因未就檢舉事項續提具體事證以供 查核,又一再陳情、詢問查處結果,按財政部頒訂『各級稽 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173條規定,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 答覆,仍一再檢舉者,或無具體之檢舉內容者,得不予處理 。本案按前揭規定,不予處理。‧‧‧。」等語,係答覆原 告97年1月5日23時3分、23時13分及同年月6日0時33分(收 文日期)申請書查詢「請依法函告阿二冰茶有限公司、紅太 陽、三皇三家、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嚮茶有限公司及普 洱世家自舉發案件貴單位處罰之罰鍰多少元?並請依法給付 罰鍰獎勵金」而為之說明,核其內容僅係答覆原告關於其檢 舉事件處理經過及結果,是該函性質純為事實之說明,並不 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且原告 直接請求被告發給檢舉獎金,而非請求被告作成核發檢舉獎 金之處分,則被告上開函未同意發給原告檢舉獎金,亦非屬 行政處分之性質。次按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規定之立法目的 乃為規範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租稅構成要件、稽徵程序及罰則等,以維護國家之稅收, 並防止逃漏稅捐等公共利益。該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均未賦 予檢舉人就其檢舉之公共事務,有請求稽徵機關為特定作為 之權利,亦即,檢舉人檢舉營業人涉有違反所得稅及營業稅



法案情,僅是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加以調查而已,則稽徵 機關嗣後告知檢舉人關於檢舉案件處理結果之通知,並未直 接造成其權利或法益上損害,自非行政處分。本件被告上開 函文,係對原告檢舉事項處理情形所為之函復,未對原告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發生具體之法律效果,核其性質為觀念通 知,尚非具法效性之行政處分,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 訟。本件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其起 訴要件尚有不備。
四、綜上所述,被告首揭97年1月15日電子郵件非行政處分,原 告不得對之提起撤銷爭訟,訴願為不受理之決定,即無不合 ,原告起訴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不合法,應裁定 駁回之。又本件原告之訴既因不合法而遭駁回,故兩造關於 本件實體理由之爭執,本院即無再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
五、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檢舉作業要點之規定,核發檢舉獎 金,並應給付應付檢舉獎金時間至支付期間之利息部分,本 院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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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皇三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嚮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