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93號
原 告 一語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鹽埕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98 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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