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946號
KSEV,98,雄補,946,2009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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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4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康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5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8年6 月26日前送達原告收 受,此參原告98年6月26日訴權狀即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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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寶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