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1083號
KSEV,98,雄補,1083,200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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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一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55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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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