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1042號
KSEV,98,雄補,1042,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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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康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 (下同)4,5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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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