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代理人 謝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5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 月14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 (1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謝順安 到
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淑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當場給付完畢,經聲
請人點收無訛。 簽名:甲○○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