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8年度,454號
KSEV,98,雄簡調,454,2009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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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代理人 謝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5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 月14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 (1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相對人代理人 謝順安
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淑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當場給付完畢,經聲
  請人點收無訛。  簽名:甲○○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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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