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8年度,448號
KSEV,98,雄簡調,448,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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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惠美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48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 月8 日上午10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甲○○願於民國98年10月8 日前遷出並返還坐落於高
  雄市○○區○○段四小段第455 地號土地暨其上之門牌號碼
  為高雄市鼓山區○○○ 路81-6號之未登記之房屋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甲○○置於上開房屋之物品屆期未搬遷,視同相對人
  甲○○放棄所有權,由聲請人取得其所有權。
三、聲請人對相對人甲○○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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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