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惠美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48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 月8 日上午10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甲○○願於民國98年10月8 日前遷出並返還坐落於高
雄市○○區○○段四小段第455 地號土地暨其上之門牌號碼
為高雄市鼓山區○○○ 路81-6號之未登記之房屋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甲○○置於上開房屋之物品屆期未搬遷,視同相對人
甲○○放棄所有權,由聲請人取得其所有權。
三、聲請人對相對人甲○○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