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
14 日 上午10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
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調解 委 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淑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給付伍萬元
,餘款自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給付貳萬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入戶
名乙○○,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二、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履行,相對人同意給付自發票日九十七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願於相對人上開金額清償完畢後,將支票四張(支票
號碼MAS0000000、發票日95年12月8 日、票面金額貳拾伍萬
元,支票號碼MA
S0000000、發票日96年5 月27日、票面金額貳拾萬元,支票
號碼YC0000000 、發票日97年10月10日、票面金額貳拾萬元
,支票號碼YC0000000 、發票日97年9 月18日、票面金額壹
拾萬元)及本票一張(面額壹拾貳萬元)交還相對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