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1868號
KSEV,98,雄簡,1868,200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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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成有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868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 月9 日上午9 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約定事項、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 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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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