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簡調字,98年度,62號
KSEV,98,司雄簡調,62,200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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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參加調解
  第三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62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調解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吳雅琪
  調解 委員 劉良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參加調解
第三人 丙○○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調解爭議)。
聲請人
  願意與對造成立調解,但是應由甲○○的母親丙○○要加入
  本件調解作為連帶保證人。
參加調解之第三人丙○○
  同意。
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第三人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分期二期,第一期於民國98年7月13日前給付壹拾萬元,第
  二期於同年9月11日前給付壹拾萬元(匯入聲請人於霧峰郵
  局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本件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劉良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雅琪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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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