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參加調解 第三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62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吳雅琪 調解 委員 劉良明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乙○○ 到相對人 甲○○ 到參加調解第三人 丙○○ 到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司法事務官請調解委員試行調解)。(調解委員調解爭議)。聲請人 願意與對造成立調解,但是應由甲○○的母親丙○○要加入 本件調解作為連帶保證人。參加調解之第三人丙○○ 同意。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一、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第三人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元。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分期二期,第一期於民國98年7月13日前給付壹拾萬元,第 二期於同年9月11日前給付壹拾萬元(匯入聲請人於霧峰郵 局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本件其餘請求權均拋棄。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劉良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雅琪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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