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訴字第5號
原 告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林敏澤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亭萱律師
人
被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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