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關係人 黃智馳
上三人之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關係人 陳顧中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7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中
華民98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二 (1樓)調解室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關係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楊譜諺 到
關 係 人 陳顧中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兩造同意就高雄市○○區○○段169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達成分割協議如下:
1.聲請人丁○○○、甲○○○及關係人黃智馳共同取得系爭
土地面積347.75平方公尺,相對人丙○○取得系爭土地面
積597.25平方公尺。
2.自系爭土地於高雄市○○區○○路臨路面寬取中點後,依
各自面積分割如附圖所示,A 部分由聲請人丁○○○、甲
○○○及關係人黃智馳取得,B 部分由相對人丙○○取得
。
二、若地政機關依分割方案測量後登記產生誤差,而致兩造無法
依約定面積取得分割土地,雙方同意依地政測量分割土地之
結果為準,雙方不得異議或請求補償。
三、兩造對於陳神興之遺產所衍生之相關請求權均拋棄。
四、系爭土地上現存有之檳榔攤、鐵皮屋由相對人負責排除。
五、分割測量費用依聲請人負擔3/8;相對人負擔5/8。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