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7年度,1071號
KSEV,97,雄簡調,1071,200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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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關係人  黃智馳
  上三人之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關係人  陳顧中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07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中
華民98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二 (1樓)調解室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關係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楊譜諺   到
關   係    人  陳顧中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兩造同意就高雄市○○區○○段169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達成分割協議如下:
  1.聲請人丁○○○甲○○○及關係人黃智馳共同取得系爭
   土地面積347.75平方公尺,相對人丙○○取得系爭土地面
   積597.25平方公尺。
  2.自系爭土地於高雄市○○區○○路臨路面寬取中點後,依
   各自面積分割如附圖所示,A 部分由聲請人丁○○○、甲
   ○○○及關係人黃智馳取得,B 部分由相對人丙○○取得
   。
二、若地政機關依分割方案測量後登記產生誤差,而致兩造無法
  依約定面積取得分割土地,雙方同意依地政測量分割土地之
  結果為準,雙方不得異議或請求補償。
三、兩造對於陳神興之遺產所衍生之相關請求權均拋棄。
四、系爭土地上現存有之檳榔攤、鐵皮屋由相對人負責排除。
五、分割測量費用依聲請人負擔3/8;相對人負擔5/8。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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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