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3622號
上 訴 人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律師
陳勁宇律師
凌進源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6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6,129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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