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854號
KSDV,98,訴,854,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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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樓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97年度附民字第355 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民國98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捌仟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主張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70,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 於本院民國98年5 月11日準備程序中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768,000 元及均自98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性質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按諸上揭規定,自應予准許之。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訴外人王宗貞於民國89年8 月9 日,在高雄市○○區○ ○路38號28樓,籌備申設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之「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肯迪 亞公司),並自任為董事長,為阿肯迪亞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嗣阿肯迪亞公司成立後,王宗貞即與訴外人林憶慧薛仁泉呂泓陞、張志偉、李建華、林清發、程樹華、韓 濟國、陳海冰等9 人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除以上開高雄 市○○路之址設為總公司外,另在台中市○○路○段160 之1 號B 棟22樓設立台中分公司,由王宗貞擔任阿肯迪亞



公司董事長暨總攬公司之全部業務,林憶慧薛仁泉、呂 泓陞、張志偉、李建華韓濟國、林清發、程樹華、陳海 冰等9 人則分別擔任阿肯迪亞公司副總暨負責高雄總公司 或台中分公司之業務,以假借投資未上市○○○○路商店 、旅遊折扣、電腦軟體銷售為名,實則由該公司業務人員 推銷、販賣該公司所推出之內容與價值甚不相當之各種方 案等方式以吸收資金,且為營造公司規模龐大、前景看好 之假象,除在各火車站、飛機場等地設立服務據點外,並 於公司內部設立客服部、研發部、資訊室、業務部等部門 ,由業務部負責招攬客戶加入公司推出之上開方案,客服 部則負責於客戶發覺有異時,以推稱係業務員個人行為或 非由該部門負責退款等事由搪塞使客戶求助無門等方式, 引誘投資者購買該公司所推出之各方案,之後因阿肯迪亞 公司之消費糾紛日起,王宗貞等人為免上開犯行遭檢警查 緝,並為繼續遂行其吸金斂財之詐欺犯行,分別於92年7 月31日、93年5 月27日成立捷達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捷達公司)、利鼎捷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利鼎捷達公司,後於94年6 月21日更名為天資數位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資公司),以相同之招攬方式, 無止境吸收龐大資金以為斂財。
(二)而被告甲○○乙○○2 人均為上開公司之業務員,明知 公司之營收狀況不佳,且所推銷之產品、服務與專案金額 均顯不相當,竟仍與王宗貞林憶慧朱月麗薛仁泉等 人共同詐欺之犯意,以上開所示各種手法,使原告陷於錯 誤,而於93年11月14日交付金錢32萬元購買利鼎捷達公司 之神采飛揚專案;復因原告無資力購買專案,被告乙○○ 便鼓吹原告分別向台東企銀、陽信銀行各貸款40萬、20萬 、30萬共計90萬元,嗣被告乙○○再以將上開貸款整合至 原告臺灣銀行帳戶後,再一起寄給原告為藉口,騙取原告 交付上開帳戶,並伺機將上開款項中扣除購買專案32萬元 部分之其餘款項提領一空,嗣後被告甲○○雖退還原告13 萬2 千元,惟原告仍因受詐騙致有損害。嗣因部分投資人 查覺上開經營手法有異,經檢警偵辦而查獲被告等人之共 同詐欺。被告等人業經法院認其等確有共同詐欺行為而判 處有期徒刑在案,自應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768,000 元,及均自98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2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以書狀表示本件之刑



事案件正上訴中,尚未確定,而被告甲○○與原告互不相識 ,被告乙○○與原告僅有一面之緣,並無交情,均不可能會 對原告發生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三、本件爭執事項:
被告是否有原告所主張之詐欺侵權行為?若被告應負侵權行 為賠償責任時,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四、被告是否有原告所主張之詐欺侵權行為?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 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 184 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 ,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 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 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按民事 上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 全相同,數人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 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 , 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有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 第2479號及81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之要旨可參。(二)被告雖以上開言詞抗辯,惟:
1、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存摺影本、本院刑事 庭95年度易字第1604號刑事判決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 院95年度易字第1604號該案卷宗等核閱屬實。 2、查:
(1)阿肯迪亞公司於89年8 月9 日,在高雄市○○區○○路38 號28樓設立登記,除以上開高雄市○○路之址設為總公司 外,另在台中市○○路○段160 之1 號B 棟22樓設立台中 分公司,由王宗貞擔任阿肯迪亞公司董事長暨總攬公司之 全部業務,林憶慧薛仁泉呂泓陞、張志偉、李建華韓濟國、林清發、程樹華陳海冰等9 人則分別擔任阿肯 迪亞公司副總暨負責高雄總公司或台中分公司之業務,嗣 於92年7 月31日、93年5 月27日又再成立捷達公司、利鼎 捷達公司,並分別以吳清華朱月麗為負責人,然實際負 責人仍為王宗貞,嗣阿肯迪亞公司成立後即對外廣泛招募 、應徵包括被告甲○○乙○○等之業務人員施以訓練, 以對外推銷、販售公司之各專案,足認阿肯迪亞等公司係



一自始即無永續經營之意,不斷以公司遠景良好,即將上 市、上櫃,投資後拋售股票即可回本等大餅作為吸金之幌 子,以遂行詐欺犯行之公司,並致原告陷於錯誤等詐欺事 實,業經上開刑事案件認定屬實並判處被告等人罪刑在案 ,並有上開刑事案件中之相關證物在卷可稽,足認屬實。(2)而被告甲○○自89年起,被告乙○○自90年7 月起即在阿 肯迪亞公司任職之事實,均據被告甲○○乙○○刑事案 件警詢時供承在卷;而其後被告甲○○乙○○拉攏原告 購買專案;貸款等亦據原告證述甚詳;又阿肯迪亞等公司 既無其他具體製造或營業行為以賺取利潤,且將所吸收之 資金去其大半而發放予公司之業務人員及主管,並以後金 養前金方式支撐場面,顯見無永續經營使股東獲利之意等 情,業如前述,然被告甲○○乙○○猶傳達公司獲利良 好且前景看好,投資後可分紅、配股,待上市、上櫃後拋 售股票即可回本等不實訊息,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向銀行 申貸購買專案。從而,本件被告甲○○乙○○既明知公 司經營狀況不佳,亦知原告購買專案之金額,竟以不實訊 息告知原告,並鼓吹原告超額申貸與專案金額顯不相當之 貸款,再以升級專案或加購專案之方式,將原告之貸款先 行挪用,被告2 人所為,當屬詐騙無疑。
3、綜上,被告2 人所辯,不足採信,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 足堪認定。依上開法條及最高法院判決之說明,被告2 人 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賠償責任。
五、若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時,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 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 184 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業見上述。(二)查原告受被告詐欺向銀行貸款共90萬元,其中32萬元購買 神采飛揚專案,剩款58萬元經被告提領,嗣後被告甲○○ 退還原告13萬2 千元,原告實際遭詐騙損失金額為768,00 0 元,業見上述,足認屬實。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 告768,000 元,及均自98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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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