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22號
KSDV,98,訴,622,200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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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秋田即上杰發工程行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上杰發工程行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 22日及96年10月4 日邀同其餘被告張秋田乙○○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8萬元及50萬元,並約定 分別於100 年11月22日及101 年10月4 日到期,復按年金法 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分別按原告之定儲指數利率 固定加碼年息4.83%及6.33%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 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除清 償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尚有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其他約定條款第5 條第1 款規定, 視同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 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 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與基準利率 後牌告利率變動表、本票、商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 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及 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 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 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 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上杰發工程行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 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張秋田乙○○為前開被告上杰發 工程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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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 │
├──┬─────┬─────┬───┬────┬─────────┬──┤
│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 率│違約金起│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考│
│ │(新台幣, │(年月日) │(年息)│算日 │ │ │
│ │下同)本金 │ │ │ │ │ │
│ │ │ │ │ │ │ │
├──┼─────┼─────┼───┼────┼─────────┼──┤
│001 │ 298,813 │97.12.22 │4.83% │98.1.23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 │內,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 │ │分,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 │ │ │ │ │ │
├──┼─────┼─────┼───┼────┼─────────┼──┤
│002 │ 390.084 │98.1.4 │6.33% │98.2.5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 │內,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 │ │分,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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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