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24號
KSDV,98,訴,324,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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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光助重機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光助重機有限公司(下稱光助公司)於民國 96年11月14日邀被告乙○○丁○○丙○○擔任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貸借本金為新台幣(下同)125 萬元之借款兩筆 (放款戶號為0000000000000 號,帳戶帳號分別為00000000 號、0000 0000 號),合計25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雙 方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6年11月14日起至97年5 月14日止, 依原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均價利率加碼年息2.072%計息,自 借款日起,於每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有一期 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惟光助公司於還款期日屆至時,無 法一次還清本金,雙方遂於97年5 月6 日、97年11月14日分 別訂立增補契約,展延系爭借款期限至100 年11月14日止, 並變更計息利率約定為依原告之定儲指數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2.94% 計算,且自97年11月14日起改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下稱系爭契約)。詎光助公司自97年12月14日起即 未依約還款,上開兩筆借款各餘欠本金1,096,263 元,合計 2,192,526 元(1,096,263 ×2=2,192,526) 及如訴之聲明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今未還。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則以:光助公司因遭客戶倒帳,而無力清償系爭借款, 又光助公司於97年5 月6 日、97年11月14日僅邀乙○○、丁



○○為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事宜,與原告 簽立增補契約,故前開延期清償之債務非屬丙○○應負連帶 保證之範圍,丙○○就系爭借款已無庸負連帶保證人清償責 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光助公司於96年11月14日邀乙○○丁○○丙○○擔任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本金為125 萬元之借款兩筆,合計25 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6年11月14日起至97年5 月 14日止,依原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均價利率加碼年息2.072 %計息,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如有一期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嗣光助公司屆期不能還 清本金,而陸續於97年5 月6 日、97年11月14日與原告訂立 增補契約,展延借款期限至100 年11月14日止,計息利率則 變更為依原告之定儲指數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94% 計算,且 自97年11月14日起改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光助公司自97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
㈢系爭借款起訴時應適用之計息利率為年息5.68%。 ㈣丙○○未於增補契約連帶保證人欄簽名用印。四、本件爭點為:㈠被告丙○○就系爭借款因延期清償所生之債 務,是否應負連帶保證責任?㈡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丙○○就系爭借款因延期清償所生之債務,是否應負連 帶保證責任?
⒈按未定有期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 754 條規定終止前,於約定範圍內所生之債務均為該保證契 約效力所及,故已發生之債務縱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消滅, 該保證契約依然有效,嗣後所生之債務,於不逾最高限額範 圍內,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是以債權人就定有期間之主 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即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因經 延期後之主債務,在約定之最高限額內仍為該保證契約效力 所及,保證人自不得依民法第755 條規定免負保證責任。有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 ⒉經查:
丙○○於96年11月14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就光助公司 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因借款、 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主債務人與原告基於授信契約書 約定所生之債務,及因上開債務範圍所生之損害賠償之應負 債務範圍內,以1200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與主債 務人即光助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之事實業據丙○○自承無訛 ,並有保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2頁、第12頁),證人 即原告小港分行承辦人王志成亦證稱:丙○○當時是光助公 司的股東,其有將保證書交付丙○○閱覽,並告知丙○○, 簽約後其在光助公司所欠1200萬元額度內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見本院卷第79頁)等語,堪認丙○○簽立保證契約時,確 有在1200萬元限額內擔任光助公司連帶保證人之認識與真意 ,丙○○與原告所簽立之保證契約乃未定期間之最高限額保 證契約,而非定有期限之保證契約。
⑵又原告與光助公司陸續於97年5 月6 日、97年11月14日就系 爭借款簽立增補契約,展延借款期限至100 年11月14日,未 據原告通知丙○○到場簽約,丙○○亦未於增補契約之連帶 保證人欄簽名用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證人王志成復 證稱:本件係由乙○○代表光助公司請求展期清償,簽立增 補契約時,僅乙○○丁○○到場於增補契約上簽名擔任連 帶保證人,至於丙○○因已於保證契約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 人,故未再要求其於增補契約簽名(見本院卷第78頁)等語 ,核其證詞與增補契約書、保證書所載內容相符(見本院卷 第7 至8 頁、第10至11頁、第12頁),亦與丙○○自承其自 簽立保證契約迄今,均未曾向原告為終止保證契約之意思表 示乙節相合(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足見丙○○就系爭借 款延期清償乙節雖未受告知,亦未與原告另訂增補契約,惟 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丙○○與原告簽立之最高限額保證契 約,既未經丙○○依民法第754 條規定通知終止,則在該保 證契約終止前,系爭借款延期後所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等債務,在約定之最高限額內仍為該保證契約效力所及,丙 ○○自不得依民法第755 條規定免負保證責任。被告辯稱丙 ○○就延期清償之債務不負連帶保證責任云云,於法不符, 而不可採。
㈡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訴之聲明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有無理由?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光助



公司向其貸借系爭借款自97年12月14日起未按期清償,依系 爭契約應視為全部到期,且按如訴之聲明所示本金、利率及 期間計算餘欠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放款交 易明細查詢表、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 6 頁、第9 頁、第7 至8 頁、第10至11頁、第12頁、第14頁 、第20至21頁、第3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經核原告主 張與前開證據相符,應屬可採,光助公司就如訴之聲明所示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應對原告負清償之責。 ⒉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定。又保 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查被告乙○○丁○○為系爭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於授信契約書及增補契約上之連帶保 證人欄簽章,已據上開文書記載至明(見本院卷第18頁、第 7 至8 頁、10至11頁),而系爭借款於展期清償期間所生債 務,未逾丙○○所簽立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保證範圍1200萬 元,丙○○就如訴之聲明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仍應負連 帶保證責任,亦經本院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乙 ○○、丁○○丙○○自應就系爭借款所生債務即如訴之聲 明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對原告負全部給付之責。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係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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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助重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