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120號
KSDV,98,補,1120,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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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李貴鳳即博暉廣告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耕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耕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374 元(計算式:571,119+300,25
5=871,37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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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耕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