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除字,98年度,581號
KSDV,98,審除,581,2009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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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金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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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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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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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邦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51,345元 │97年10月1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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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