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44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44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 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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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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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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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陽營造股份│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222,300元 │97年11月20日 │LYT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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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陽營造股份│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222,300元 │98年1月20日 │LYT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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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陽營造股份│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4,200元 │98年1月5日 │LYT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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