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清字,98年度,101號
KSDV,98,審消債清,101,2009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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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⒌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鄭秀香鄭全宏鄭新福鄭葉秀亞之 97 年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 身份證資料影本。
⒍全體受扶養人鄭陳香素及鄭守浩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 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 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 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 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 、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



略明細。
⒏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⒐提出房屋租賃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 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 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 蘇清風地址及聯絡電話。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 居在何處?
⒑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7 月15日起至98年7 月15 日止)之 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 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 財產變動狀 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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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