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
附表:
1.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2.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
3.聲請人子女謝耀宗、謝耀庭及謝宛 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 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 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 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4.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
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 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5.請說明擔任孫振榮及謝耀宗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 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6.請說明聲請人於96、97年中華電信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鳳山營 業處之所得來源為何並提供證明資料。
7.請說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兩筆有擔保債務 之貸款原因及用途為何,並請提供貸款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8.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車籍資料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 先權?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9.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等證明文件。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 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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