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87號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非訟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辛○○相 對 人 甲○○相 對 人 顏銘助相 對 人 庚○○相 對 人 丙○○相 對 人 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相 對 人 壬○○相 對 人 丁○○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甲○○、顏銘助、庚○○、丙○○、董明鈞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壬○○、丁○○、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最新之林園鄉○○段1842、1842-1、1842-3至1842-32 之土地登記謄本,如所有權人與聲請狀不符,並請以更正狀提出正確之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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