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益嘉建材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二、益嘉建材行之組織型態究為合夥或獨資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