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2882號
TPEV,91,北簡,12882,200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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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八八二號
  原   告 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育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北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三萬六千五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三百六
 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三百廿
 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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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北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北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