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7717號
KSDV,98,司促,37717,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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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71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
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戊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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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