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717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甲○○債 務 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債 務 人 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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