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7711號
KSDV,98,司促,37711,2009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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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711號
債 權 人 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高雄市私立南訓電腦語文會計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南訓電腦語文會計短期補習班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之組織型態(合夥或獨資)。
二、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南訓電腦語文會計短期補習班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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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