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711號債 權 人 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高雄市私立南訓電腦語文會計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南訓電腦語文會計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債務人之組織型態(合夥或獨資)。二、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南訓電腦語文會計短期補習班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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