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26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伍萬壹仟陸佰壹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甲○○為共同發票
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
金之約定均詳如本票、授權書, 約定書所示,經債務人等立
有同一內容之本票、授權書、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
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26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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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98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9│
│ │821928│ │月19日起 │ │ │
│ │2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 │自民國98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9│
│ │739949│ │月19日起 │ │ │
│ │3元 │ │ │ │ │
├──┼───┼─────┼──────┼──────┼───────┤
│ 3 │新臺幣│甲○○ │自民國98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9│
│ │363284│ │月19日起 │ │ │
│ │4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98年0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1928│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 │自民國98年0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39949│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甲○○ │自民國98年0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3284│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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