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1930號
TPEV,91,北簡,11930,200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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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三О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被   告 凱觀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丁○○
  代理人
  被   告 乙○○
        周睿瑜原名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三О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萬伍仟参佰零貳點八六元(折合新台幣約貳佰玖拾捌萬参仟肆佰陸拾捌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邀同另一被告丁○○乙○○、丙○○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並約定迄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止 分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 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被 告凱觀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邀另被告丁○○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申辦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借款美金貳拾萬元,詎被告僅於九十年十月八日後 即未按期給付,尚餘美金八萬五千三百零二.九九元(折合新台幣約二百九十八 萬三千四百六十八元)元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一件、約 定書四件、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及變更契約影本各一件、貸款確認書影本三件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不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與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素月                   法   官 黃雅芬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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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