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7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