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展意音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零陸拾
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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