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0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之2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之2
法定代理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貳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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