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066號
KSDV,98,司促,35066,2009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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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0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之2
兼法定代理 乙○○○○○○

            之2
法定代理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貳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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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