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993號
KSDV,98,司促,33993,2009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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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99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陸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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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