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3427號
KSDV,98,司促,33427,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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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427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漢特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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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