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89號
TPDV,106,司促,8389,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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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頡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姿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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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頡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