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7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廣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 (一)債 務人廣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 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 務人廣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 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 民國98年7 月2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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