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666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甲仙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㈠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㈡釋明請求之利息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7 月2 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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