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5號
KSDV,98,司,5,200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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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訴訟代理人 金國興
相 對 人 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蕭品絜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79條、 81條亦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 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 盛光電公司)滯欠聲請人民國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 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林 成富又於95年7 月6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為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 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於98年3 月26 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80150298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欠 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變更登 記表、公司章程、本院家事法庭97年6 月3 日雄院高家切95 繼2254號函文、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而蕭品絜(更名前為蕭 玉萍,64年9 月22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屏 東縣新埤鄉○○村○○路18號)為林成富之配偶,且經本院 函詢蕭品絜是否願意擔任高聖光電公司之清算人,其迄今未 表示反對之意,可見其應熟悉高聖光電公司之事務,是本件 由蕭品絜擔任高聖光電公司之清算人,核屬適當。四、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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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