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中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於98年7 月13日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63,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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