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844號
KSDM,98,訴,844,2009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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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庚○○
      丙○○
      戊○○
上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己○○ 男 45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旗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被   告 丁○○ 男 30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仁
      甲○○ 男 44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市前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庚○○丙○○戊○○己○○、丁○ ○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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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