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庚○○
丙○○
戊○○
上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己○○ 男 45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旗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被 告 丁○○ 男 30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仁
甲○○ 男 44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市前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庚○○、丙○○、戊○○、己○○、丁○ ○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