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丙○○
(
選任辯護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其他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 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3 項等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其中所犯運輸 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且有羈押之必要,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自民國98年5 月5 日起裁定對被告3 人執行羈押在案 。
二、茲本院以被告3 人之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然被告3 人所涉 上開犯行,除據被告甲○○、丙○○之自白外,尚有被告甲 ○○、丙○○、乙○○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證人即查獲 員警戊○○、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扣案物品在卷可 資佐證,可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運輸之K 他命重量多 達5,900 餘公克,純度亦高達90%以上,倘流入市面,對社 會治安之破壞及國人身心之戕害後果實難想像,是上開羈押 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被告3 人均應自98年8 月5 日起 予以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甲○○於本院延押訊問時雖當庭 陳稱:其自始即坦承犯行,且需到大醫院治療重症肌無力, 希望可以交保並促請其兒子林鈞皓回國投案云云;被告丙○ ○於本院延押訊問時亦當庭陳稱:其母親患有疾病,希望可 以交保回去照顧母親云云;被告乙○○復陳稱:本件已交互
詰問完畢,無串供之虞,又其所犯雖係重罪,但所運毒品均 已遭扣案,無流入市面之危險,無羈押之必要性,希望可以 交保回去照顧家人云云。然本院依上述理由,認被告3 人均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 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被告3 人具保之聲請 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黃苙荌
法 官 王俊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