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緝字,98年度,21號
KSDM,98,自緝,21,200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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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緝字第21號
自 訴 人 南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自訴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於民國85年間,擔任南福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南福公司)之業務員,對於向客戶所收取 之汽車保險費,負有繳納與保險公司或南福公司之責任,為 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收取汽車保險費後,變易 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收取時間、金額、繳款人均詳 如附表所示),嗣經南福公司向客戶催收保險費,經客戶表 示已將保險費交與被告,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 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 間之規定,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不同,自訴人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係有期徒刑5 年以下 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期 間為10年,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 訴權期間則為20年,是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自屬 對行為人較不利,比較結果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 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 刑法第80條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 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三、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前揭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343 條亦有明 文。而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 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此經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解釋闡釋在案。又追訴權之時效, 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 續時,停止其進行,其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 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 ,如達於追訴權時效期間四分之一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修正前刑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另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被 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亦經司法院29年院字第 1963號解釋甚詳。
四、經查,自訴人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嫌,係於85年11月9 日完成犯行,其最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 5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其追訴權 時效為10年。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6年2 月13日通緝在 案,有本院86年2 月13日高澤刑山字第158 號通緝書1 紙在 卷可查,審判因而不能進行,依上開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 號及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應一併計算追訴期間四分之 一,合計為12年6 月。又自訴人係於85年12月31日提起自訴 ,迄至被告於86年2 月13日經本院通緝之期間(共計1 月13 日),依上開大法官會議138 號解釋意旨,不生時效進行之 問題,並與本罪之追訴及時效停止期間12年6 月一併計算, 合計為12年7 月又13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係85年11月9 日,則本件追訴權時效至遲應於98年6 月22日完成,惟被告 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犯前開業務侵占 案件之追訴權,業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2 條第2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附表:
┌──┬────┬───┬────┬─────┐
│編號│侵占時間│繳款人│ 車號 │ 侵占金額 │
├──┼────┼───┼────┼─────┤
│ 1 │85.11.09│賴寶山│YQ-5039 │4萬8,920元│
├──┼────┼───┼────┼─────┤
│ 2 │85.10.18│孫嘉雯│YQ-5518 │4萬9,131元│
├──┼────┼───┼────┼─────┤




│ 3 │85.10.23│劉如珍│YL-4568 │4萬8,7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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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5.06.03│陳若瑟│YK-3839 │4萬1,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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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5.06 │林昭賞│YP-4277 │3萬5,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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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85.09 │杜忠美│J8-0485 │3萬9,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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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