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MICROSOFT CORPORATION(美商微軟公司)
U.S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原 告 AUTODESK,INC.(美商歐特克公司)
903,
法定代理人 Pascal Di
原 告 己○○○○○○○ ○○○○○○○○○○○(美商賽門鐵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seph Fi
原 告 戊○○○○○○○○
(美國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Richar
原 告 乙○○○○ ○○○○○○○ ○○○○○○○○○○○○(美商奧多比公司)
110,
法定代理人 William P
原 告 甲○○○○ ○○○
(美商奧多比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
110,
法定代理人 William P
原 告 MCAFEE INE.(美商邁克菲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k Coch
原 告 SOLIDWORKS CORPORATION(美商實維三維公司)
U.S.
法定代理人 Brendan T
原 告 丁○○○ ○○○○○○○○○○○○○○○○○(美商愛維德技術公司)
S.A
法定代理人 Paige Par
原 告 丙○○○○○○ ○
(美商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TA
法定代理人 Douglas 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庚○○
辛○○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98年 度審訴字第1915號),已於民國98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 在案,茲原告於98年7 月10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起 訴狀於98年7 月14日送達本院,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 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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