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37號
TPDV,106,司促,8337,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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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美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東明(原名鍾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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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