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汪魯年代 理 人 吳玲瑋律師、李良忠律師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良如(即程儀賢之繼承人) 程煥文(即程儀賢之繼承人) 程伊文(即程儀賢之繼承人) 程斐文(即程儀賢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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