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1 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
字第2431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莊廷鐘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莊廷鐘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
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伍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陳弘年 )
(二)餘款新臺幣伍萬元,於民國98年8 月15日起至民國99年7
月15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
:中華郵政仁武郵局;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共分為12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15
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肆仟元(除最末期給付新臺
幣陸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