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0188號
TPEV,91,北簡,10188,200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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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邱福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一八八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 十萬元,約定自借款日第一個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八十四期,按期於當月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六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 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違約金。被告除付至九十年六月十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本金三十一萬 六千二百零九元及按上述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消費者小額貸款契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約定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法   官 陳惠生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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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